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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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 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起一年后,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的重 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 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 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第一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 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第一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 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三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豁免保险费 |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一约定 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或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 病之日起,免予收取保险期间内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项责任终止。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因意外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 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意外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合同等待期后至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在按合同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约定,给付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司还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 “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保障金”,且给付以两次为限。 |
生命末期关爱金 |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并认定 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所患疾病平均存活期不超过六个月,按确诊 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命末期关爱金”,合同终止。 |